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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HE COUNCIL OF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VIETNAM」。(簡稱CTCVN)。 第 二 條:本會為非營利之全國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之指定辦公會址。 第二章:宗 旨 第 四 條:本會以促進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投資之我國廠商間之聯繫、互助、合作與經驗交流,共謀事業發展及權益保障,並加強中、越兩國工商界間之經濟、交易、文化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第三章:任 務 第 五 條:協助會員解決有關投資貿易糾紛,隨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 六 條:彙編、蒐集、統計及研究台、越兩國經濟政策、工商業法令與活動,定期出版會訊,提供會員參考。 第 七 條:協助會員與越南政府有關機關及其他工商業團體從事聯誼交流。 第 八 條:舉辦各項聯誼活動,增進台、越兩國民間瞭解,以及促進全體會員及眷屬之情誼。 第四章:會 員 第 九 條:本會得在越南全國各省、區或直轄市設立分會,當地擁有十位會員以上,經我國駐越南代表處或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登記有案之台商團體,得申請並經本會會員代表會議審查通過後,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 十 條: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會員代表會議、選舉或被選舉之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享有本會提供各項服務之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得以書面要求提供本會會務及財產等事項說明之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得依本會宗旨,研提具體可行建議,以促使本會進步與發展。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具有恪遵本會宗旨及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具有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之義務。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應維護本會名譽及權益,並以互助互惠之精神,促進會員間之團結合作。 第五章:組 織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會議,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由各分會就該單位之理監事及會員中選派之,人數依下表,各分會會長為總會副總會長暨各分會推派之理監事組成總會理監事會,負責推行總會會務。卸任各分會會長得聘為本會咨詢委員,卸任本會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得聘為本會顧問,諮詢委員及顧問連續兩次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則不得續聘,卸任總會長得聘為本會名譽總會長。
會員人數 |
理事名額 |
監事名額 |
會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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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下 |
1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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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0人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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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0人 |
2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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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50人 |
3 |
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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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00人 |
4 |
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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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0人 |
5 |
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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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00人 |
6 |
1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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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人以上 |
7 |
1 |
7 |
第十九條: 本會設總會長壹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總會長、副總會長及卸任副總會長(諮詢委員)中選任之,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由監事會成員及諮詢委員互選之。 第 廿 條: 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為會員代表會議之當然主席。總會長得成立若干委員會推動會務,該委員會成員由總會長選聘並向本會報備,解聘亦同。 第廿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壹人,副財務長壹人由總會長遴聘並向本會報備,解聘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總會長、監事長之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本會會計年度與總會長、監事長之任期起訖時間為01月0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六章:會 議 第廿三條: 本會每年召開理監事會至少二次,負責推行總會會務,會員代表大會由總會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組成,每年開會乙次,負責選舉新任總會長、監事長、修改章程及決議重大事項。一切會議事宜由開會地點之分會協辦。 第廿四條: 本會每次定期召開之會員代表會議,以輪流在各會員所在地召開為原則,其地點及議程,由總會長與各副總會長協調決定之。 第廿五條: 本會總會長、副總會長或監事長,必要時經協調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六條: 本會每年至少舉辦兩次諸如專題研討、觀摩、展覽、旅遊等活動,以促進中、越兩國民間及會員間之情誼;活動型式及舉辦地點,由總會長與各副總會長協調辦理。 第七章:經 費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每年應繳納會員年費:按各分會轄區所屬會員人數每位分會會員每年繳交美金伍拾元正,總會長每年應繳美金貳仟元,副總會長取消免繳,諮詢委員每年應繳美金貳佰元正、顧問美金壹佰元充當本會經費。 第廿八條: 本會會費應於每年3月31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應予停權。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不敷使用時,經總會長、副總會長及監事長協調同意後,得向有關機關申請補助,或向各會員募捐贊助。 第 卅 條: 本會收支帳目應隨時由監事長查核,並由財務長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供會員代表查核。 第八章:附 則 第卅一條: 本會為便於會務之推行,得依章程之宗旨,訂定各項施行細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後執行之。 第卅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時須由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過三分之二人數通過,送請我國輔導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卅三條: 自第八屆起總會長候選人採取報名方式參選﹐報名資格以符合第十九條章程規定。 報名候選人需經所轄分會理事會通過推薦提名。 報名候選人非公司負責人、總經理者需要檢附公司推薦函。 報名候選人需要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份證影本及越南居留證或工作證影本。 選舉人不得以委託書參予投票
選舉人名單採取由各分會理事會通過後執行選舉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