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10/9/10
商 情 交 流
我 要 買
通過我們的平臺您可以找到合適的買家開闢你的事業新領域!
我 要 賣
你還在為買不到合適的材料而煩惱嗎?快加入我們的會員!
友 情 連 接
Goolgle地圖 越南、台灣
胡市分會網站法律常識單元
中華航空線上服務網站
長榮航空線上服務網站
西貢越語新聞、中文解放日報
越語教學飲食篇-陳凰鳳老師
越語教學發音篇-陳凰鳳老師
美麗廚娘教你~作菜~作月餅
越南商情網
台商採購總覽-黃頁
一個季節的越南部落格
越語教材下載
越南徵才人力網站
越南台商高爾夫球俱樂部
超深度介紹-越南風情部落格
申請工作證之相關規定 回上一層

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証申請要件及程序

雇主應代勞工向駐地勞動廳申請其工作証

一、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証必備要件:

1)雇主應按勞動部08/2008/TT-BLDTBXH號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填寫之工作許可証申請書;

2)勞工按該上述本公告附表1表格格式填寫之勞工應徵登記書;

3)外籍人士其本國權責機關核發經驗証之良民証(對已在越南居留滿6個月以上的外籍人士,僅須檢具居留地省市司法廳核發之良民証)

4)按該公告附表2表格格式填寫之外籍人士個人履歷表,並粘貼近照。

5)按越南衛生部規定外國或越南核發之健康証明

6)外籍人士專業或高科技學歷証明,包括符合雇主業務及專業要求之大學文憑、碩士及博士學位証明(對屬傳統產業專業或具備生產管理經驗而無法取得文憑或証書的人士,應具備其本國權責機關至少有5年執業或生產管理經驗而符合雇主業務要求的書面確認文件)。該等文件須辦理驗証手續。

7)遞件前外籍人士6個月期內之3x4公分彩色近照3張。

二、工作証核發期限: 勞動廳自接獲齊全合格文件起的15個工作天
內,核發工作許可証,若不予簽發時,應書面復申請人並詳列理由。

 

越南勞動部公告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證申請手續程序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 mail : commerce@hcm.fpt.vn

日期:2008617(越南政府網頁2008.6.17) ;

文號 :420

商情本文:

越南勞動部頃於本年610日發布第08/2008/TT-BLDTBXH號函,規定越南政府本(2008)32534/2008/ND-CP號公告僱用及管理任職越南外籍勞工若干條文之執行,並規定自刊登政府公報後15天生效,該08號公告將取代該部2004310日第04/2004/TT-BLDTBXH號,及200592624/2004/TT-BLDTBXH號函,公告政府2003917105/2003/ND-CP號公告僱用及管理任職越南外籍勞工規定若干條文之執行規定。

謹將該公告重點規定摘如次:

()、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公告適用於第34/2008/ND-CP號函第1條規定之任職越南外籍人士及僱用外籍勞工的越南企業及組織:

一、    外籍人士任職越南之形式:

a)  按越南勞動法令規定履行與在越南的組織及企業簽訂之勞動合約者;

b)  在越南有商業據點企業內部調動之人員;

c)  履行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及醫療合約者;

d)  按合約規定提供勞務者;

e)  勞務推銷者;

f)  依越南法律規定獲准活動外國非官方組織之外國代表人;

二、僱用外籍勞工的企業及組織,包括:

a)依據越南企業法及投資法規定運作的企業:

1)按政府2003年企業法運作,而至迄仍依照20051129企業法第166條規定繼續活動的國營企業。

2) 按政府1999年企業法設立,而至迄仍依照20051129企業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繼續營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

3)按越南外國人投資法規定取得投資執照的外資企業。包括:

1-合資公司;

2-全外資企業;

3-按政府200341538/2003/ND-CP號函,公告若干外資企業轉換為股份公司營運型態規定,設立之外資股份公司。

4-按外國人投資法取得投資執照之合作經營合約形式的投資計畫案。

b)在越南承包之外籍承包商(含正及副承包商);

c)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及醫療組織之分支機構及代表辦事處;

d)政治社會組織、政治社會職業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及非官方組織;

e) 政府事業單位;

f)醫療、文化、教育及體育單位(含依企業法及投資法規定設立的單位),包括 :

1)依據體育體操法規定設立並營運的體育單位;

2)依據教育、訓練、職訓法及勞動法令規定設立並營運的教育、訓練及職訓學校、中心及單位;

3)依越南醫療法設立並營運之醫院、具備病床診治單位、衛生中心、醫療站、社會疾病防治中心、衛生預防中心、治療院及醫療單位;

4)依據越南法律規定設立並運作的文化單位。

g)在越南執行國際或外國投資計畫之辦事處;

h)在越南履行合作經營合約外資方之管理辦事處;

i)依越南法律規定在越南執業律師的組織;

j)依合作法規定設立並營運的合作社及聯盟合作社;

上述企業及組織均簡稱為雇主。

()、任職越南的外籍人士之僱用及管理:

一、34/2008/ND-CP號公告第4 條第2項規範外籍人士應徵必備要件:

a)按本公告附表1表格格式填寫之應徵登記書;

b)外籍人士其本國權責機關核發之良民證,對已在越南居留滿6個月以上的外籍人士,僅須檢具居留地省市司法廳核發之良民證。

c)按本公告附表2表格格式填寫之外籍人士個人履歷表,並粘貼近照。

d)按越南衛生部規定外國或越南核發之健康證明

e)外籍人士專業或高科技學歷證明,包括符合雇主業務及專業要求之大學文憑、碩士及博士學位證明(對屬傳統產業專業或具備生產管理經驗而無法取得文憑或證書的人士,應具備其本國權責機關至少有5年執業或生產管理經驗而符合雇主業務要求的書面確認文件)

f)遞件前6個月期內之3x4公分彩色近照3張。

二、需求僱用勞工之公告時間:應至少在僱用前30(國曆)進行公告

三、訂定合約:雇主應於取得其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證後,依越南勞動法令規定與該外籍人士簽訂書面勞動合約,並負責自簽訂勞動合約起的5個工作天內,寄送勞動合抄本予工作證簽發的機關。

赴越南推銷勞務外籍人士之公告:赴越南推銷勞務的外籍人士,應至少於抵達前的7個工作天,書面(可直接寄送、郵寄及電傳等方式)通知擬抵達地的勞動廳,並詳列其姓氏、年齡、國籍、護照號碼、推銷起訖及結束日期、具體推銷項目。

五、工作許可證版本:勞動部就業局編擬並印製統一之工作許可證範本

六、工作許可證申請核發要件及程序:

a)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必備要件:

1)雇主或越南合夥方按本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填寫之工作許可證申請書;

2)本公告前述規定外籍勞工之應徵登記類別文件(不適用於企業內部調動人員,惟須具備外國公司指派其前來越南商業據點任職的文件,文件上須詳列外國企業業僱用該人員之時間,另對第34/2008/ND-CP號公告第1條第1e點規定的外籍人士,亦不須具應徵文件,惟應出示越方與外國方簽訂之相關合約證明)。該等文件均須越譯並公證。

b)工作證核發程序:雇主或越方合夥人應至少在外籍勞工或人士任職越南20個工作天前,向其當地勞動廳遞送1套申請工作許可證文件。勞動廳自接獲齊全合格文件起的15個工作天內,核發工作許可證,若不予簽發時,應書面復申請人並詳列理由。雇主或越方合夥人負責向勞動廳領取工作許可證後交付予外籍勞工。

七、第34/2009號公告第9條第6項規範外籍勞工摘錄名冊之執行規定如下:

僱主或越方合夥人應按本公告附表8表格格式製作非屬申請工作許可證外籍勞工報告,並檢附該第9條第6 項規定外籍人士證件併同提交駐地勞動廳。

 

越南政府僱用外籍勞工新規定出爐,其中廢除先前僱用3%設限規定,另規定外商在越南設立商業據點企業管理人、執行經理及專家總人數中,越籍人員至少需有20%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 mail : commerce@hcm.fpt.vn

日期:200841(越南政府網頁2008.4.1) ;

文號 :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頃於本(2008)325發布第34/2008/ND-CP號函,公告僱用及管理任職越南外籍勞工之規定,並取代越南政府2003917105/2003/ND-CP號函,公告勞動法僱用及管理任職外籍勞工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及200591793/2005/ND-CP號函,修訂第105/2003/ND-CP號公告之規定,以及與該(34/2008)公告相互抵獨之先前所有規定。該公告規定共421條,謹將該公告的條文重點摘譯如次:

1: 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公告適用於任職越南外籍人士及僱用外籍勞工的越南企業及組織:

1-  適用於下列形式任職越南的外籍人士 :

a)  履行勞動合約者;

b)  在越南有商業據點企業內部調動之人員;

c)  履行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及醫療合約者;

d)  按合約規定提供勞務者;

e)  勞務推銷者;

f)  依越南法律規定獲准活動外國非官方組織之外國代表人;

2-有僱用外籍勞工的企業及組織,包括:

a)依據越南企業法及投資法規定運作的企業;

b)在越南承包之外籍承包商(含正及副承包商);

c)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及醫療組織之分支機構及代表辦事處;

d)政治社會組織、政治社會職業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及非官方組織;

e) 政府事業單位;

f)越南權責機關允准設立之醫療、文化、教育及體育單位;

g)在越南執行國際或外國投資計畫之辦事處;

h) 在越南履行合作經營合約外資方之管理辦事處;

i)依越南法律規定在越南執業律師的組織;

j)依合作法規定設立及營運的合作社及聯盟合作社;

上述企業組織均簡稱為雇主。

2:若干用語釋義:

1-管理人及執行經理係指直接執行在越南設立商業據點外資企業之管理,且須接受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或相當層級以上之共同指導或監督;管理企業係包括指導該企業或企業中單一部門或商業據點轄屬單位、監督及檢查專業人員、管理人員或其他監督人員之作業、可具僱用、解僱或建議雇用、解僱人員或人事管理活動之權限。該管理人及執行經理不予直接執行商業據點勞務供應之相關業務。

2-專家係指具管理、科技、設備研究及服務業之專業及高科技學歷的外籍人士(包括技師、或相當技師水準以上、產業熟煉人士及傳統產業人士),及具備管理、生產經營及許多執業經驗的人士。

3-企業內部調動之外籍人員係指外商在越南已設立商業據點的外資企業,從其外國企業暫時調動至越南商業據點任職之其至少在12個前受僱的人員,其中將包企業管理人、執行經理、及專家的外籍人士。

4-推銷勞務外籍人士係指非在越南生活且在越南不收受任何酬勞,而參與代表1家勞務供應商以執行銷售談判之活動,而不直接將勞務售賣於大眾及不直接參與勞務供應的外籍人士。

5-按合約提供勞務供應商係指任職外國企業而非在越南設有商業據點的外籍人士,該人士應至少任職該外國企業2年且須符合前述第2項專家對象規定的條件。

6-越南合夥方,包括:

a)與外國合夥方簽訂合約,俾外國方提供勞務、推銷勞務及履行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及醫療合約的越南合法企業及組織;

b)依越南法律規定已在越南設立商業據點的外國企業及組織代表;

7-呈現商業據點係指持外國國籍提供勞務的人士,前往他國設立法人地位並提供勞務的對象。

3:任職越南外籍人士之條件如次:

1-年齡滿18歲以上者;

2-符合作業項目要求的體康者;

3-本公告規定之管理人、執行經理或專家對象;對在越南從事醫藥、直接診治或任職教育職訓的外籍人士,尚應具備越南醫藥及教育職訓法令規定之條件;

4-無違反國家安全前科犯紀錄者;依外國及越法律規定非屬刑責追究及正在服刑者;

5-持越南權責機關核發工作許可證者(本公告第9條第1 項規範的外籍人士除外)

4 :按勞動合約形式聘僱赴越職的外籍人士

 

 

 

1-  雇主可聘僱充份符合上述第3條規定,以從事管理、執行經理及專家業務,而越南勞工尚未能因應生產經營要求的外籍人士。

2-  擬受僱外籍人士須具備之類別要件:受僱人應提交雇主2套文件,1套由雇主保留,另由雇主辦理申請工作許可證手續。每套文件包括:

a)  越南社會榮軍勞動部制定表格格式之勞工應徵登記書

b)  外籍人士居住國權責機關核發之良民證。對已在越南居留6個月以上者,僅須檢具居留地司法廳核發之良民證

c)  越社會榮軍勞動部制定表格格式之自述履歷表

d)  其本國核發或越南衛生部規定在越南核發之健康證明書

e)  外籍人士之高科技及專業證明書抄本。對屬傳統產業或具產業經驗而無法取得生產管理證書文憑的專業人士,則須檢具其本國權責機關核發至少有5年從事生產管理或產業經驗的認可文件

f)  自遞件前6個月期內之3x4近照3

3-  前述規定外國核發或經公證、驗證之文件,應依越南法律規定執行領事合法化手續並予以越譯,其抄本及譯本依越南法律規定執行公證手續。

4-  聘僱外籍人士之手續程序:

a)  至少在聘僱外籍人士30天前,雇主應在中央或地方報章(報章、電子報、電台等)通知其聘僱資訊,內容包括聘僱人數、業務項目、專門學歷、薪資、作業條件及其他必要之需求事項。對透經就業輔導組織聘僱者,則不須在中央或地方報章刊登聘僱之資訊。

b)  雇主應充份提供赴越任職外籍人士有關越南法律規定其權利及義務資訊,外籍人士應充份研究雇主提供之上述資訊,同時妥備各必要文件並嚴格執行本公告之規定。

c)  擬赴越任職外籍人士應向其雇主提交前述規範的齊全文件,雇主應按本公告辦理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之手續。

d)  工作許可證取得後,雇主及外籍勞工應依越南勞工法令規定執行勞動合約書面之締結,雇主負責將該締結勞動合約抄寄送工作許可發證機關,勞工合約上所列內容不得與工作許可證內容相互抵獨。

5:企業內部調動之外籍人員

1-依本公告第1條第1 項規定企業內部調動任職的外籍人員,應檢具其國外公司指派函,其中指定其赴越任職該公司商業據點,同時須確保具備本公告第3 條規定的條件。

2-對屬外籍人員內部調動的企業,則其在越南商業據點企業管理人、執行經理及專家總人數中應至少有20%係越籍人員,惟允准每家外資企業至少有3名非越籍的公司管理人、執行經理及專家。

3-已在越南設立商據點的外資企業,應依越南法律規定充份提供越南法律規定權利及義務資訊予其赴越任職的外籍人員,外籍人員應充份研究並執行越南法律規定。

4-外籍人員應妥備本公告第4條第2 bcdef點規定之要件。

5-外商在越南設立商業點的代表,應於調動外籍人士抵達越境前,按本公告規定申辦核發其工作許可證之手續。

6:赴越履行各種合約(非屬勞動合約)的任職外籍人士

1-依據本公告第1條第1 cd點規定赴越的外籍人士,應確保充分具備本公告第3條規定的條件,且檢附其外國方與越方合夥方簽訂有關達成其前來越南任職協議的合約。

2-越南合夥方應充份提供任職越南外籍人員有關越南法律規定其權利及義務資訊,外籍人士應充份研究並執行越南法律規定。

3-外籍人員應妥備上述該公告第4條第2 bcdef點規定之要件。

4-越南合夥方應於外籍人士抵達越境前,按本公告規定申辦核發其工作許可證之手續。

7:赴越從事勞務推銷的外籍人士

依據本公告前述第1 e點規定赴越從事勞務推銷的外籍人士,應至少於抵達越境前7天通知擬推銷當地的社會榮軍勞動廳,通知內容包括其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洽商起訖及結束日期及具體洽商項目資訊。

8:越南法律允准活動非官方組織的外籍代表:

1-依據本公告第1 條第1f點規定前來越南工作的外籍人士,應確保充份具備本公告第3條規定的條件。

2-外籍人士應充分研究及執行越南法律,就對其規範之權限限及義務。

3-外籍人士應妥備上述該公告第4條第2 bcdef點規定之要件。

4-越南法律允准活動的非官方組織,應於其轄屬前來越南工作外籍人士抵達越境前,應按本公告規定申辦核發其工作許可證之手續。

9:工作許可證之核發:

1-舉凡赴越任職的外籍人士,均應具備工作許可證,惟屬下列情況者除外:

a) 赴越任職期限在3個月以下者;

b) 2名成員以上有限責任公司之外籍成員股東;

c) 1名成員有限責任公司之外籍所有業主;

d) 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者;

e) 赴越推銷勞務者;

f) 赴越處理滋生緊急事故,例如因發生技術複雜固障及事故,對生產經營造成影響或產生危機,越南專家及正在越南任職外籍專家無法處理,而外籍人士須前來越南執行3個月以上之處理者;當3個月期滿後,該外籍人士應按本公告申辦核發工作許可證之手續。

g)已取得越南司法部核發在越南律師執業許可證的外籍律師;

2-中央直轄市及省級政府轄屬社榮勞動廳核發越南勞動部制定表格格式的工作許可證予外籍人士。

3-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要件:

a)越南勞動部制定表格格式之由雇主、越南合夥方及非官方織代表人簽認之工作許可證申請書。

b)對依勞動合約方式聘僱的外籍人士,應具備該公告前述第4條第2bcdef點規定要件。

c)對屬企業內部調動的外籍人員,應具備該公告前述第4條第2bcdef點規定要件,並檢具其外國企業指派前來越南商業據點任職的文件。

d)對屬本公告第1條第1 cd點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具備本公告第4條第2bcdef點規定要件,及外國方及越南合夥方簽訂之合約。

e)對屬該公告前述第1條第1 f點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具備本公告第4條第2bcdef點規定要件,及越南法律允准非官方組織活動的證明書。

4-將按擬簽訂勞動合約,或外國方指派外籍人士赴越任職的期限而核發相當期效的工作許可證。對非按勞動合約方式赴越任職外籍人士工作許可證之期限,將依外國方與越南合夥方簽訂之合約期效為之。對越南法律允准活動非官方組織代表工作許可證期限,將依據其活動證明書上所列期限認定為之。

5-工作許可證核發程序:

a)雇主、越南合夥方及越南法律允准活動的非官方組織,應至少於外籍人士赴越任職企業、機關及組織前20天,向該外籍人士將經常任職地的社會榮軍勞動廳遞件辦理工作許可證核發之申請。對非經常任職性者,則應向雇主、越南合夥方非官方組織所在地勞動廳提出申請。

b)勞動廳自接獲合格具齊全申請文件的15天內,簽發工作許可證,若不予核發時,應以函復並詳列理由。

c)對已取得工作許可證而其期效未滿的外籍人士,若有需求再與其他雇主締結勞動合約時,其工許可證申請要件,將包括本公告前述第4條第2ae點及第9 條第3 a點規定文件,以及其期效未滿的工作許可證抄本。

6-本公告第9 條第1 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證赴越任職的外籍人士,除應確保具備本公告第3 條第1234 項規定條件外,雇主或越南合夥方應自該外籍人士任職前7天,向其經常任職地的勞動廳提交其簡履表資料,內容包括其姓名、年齡、國籍、護照號碼、任職起訖及結束日期、作業項目,同時檢附本公告第4 條第2 bcde點規定文件。對屬本公告第1 f點規定的外籍人士,則自其開始執勤起的30天內,提報其名單資料。

10:工作許可證之展延

1-凡屬下列情況者,准予加簽工作許可證:

a) 對雇主已制定訓練計畫且正在訓練以替代外籍勞工作業項目的越南勞工,而仍未能訓練成接班之情況下的工作證,准予加簽。對依越南勞工法修訂案第84條第1bc點規定,而遭執行處分紀律的外籍勞工之工作許可證,不得加簽。

b)按本公告第1 條第1cd點規定赴越任職的外籍人士,而其作業項目要求期限36個月以上者。

2-工作許可證加簽期限:

每次加簽以不超過36個月為準。

3-工作許可證申請加簽程序:

a)自工作許可證期滿至少30天前,雇主或越南合夥方應向先前發證的勞動廳遞件申請加簽。

b) 勞動廳自接獲合格具齊全申請文件的15天內,執行工作許可證之加簽,若不予加延時,應以函復並詳列理由。

 

12:工作許可證在下列情況下將失效

1-  工作許可證期滿者;

2-  勞動合約終止者;

3-  勞動合約上所列內容與工作許可證項目不符者;

4-  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及醫療合約期滿或終止者;

5-  外國方書面通知指派赴越任職中止者;

6-  因違反越南法令而遭權責機關撤銷工作許可證者;

7-  企業、組織、越南合夥方及非官方組織終止運作者;

8-  外籍勞工被監禁處分、亡故或法院宣判失蹤者。

13:工作許可證之使用規定

1-  外籍人士應保管效期內之工作許可證。

2-  當辦理出入境通關手續或越南權責機關有要求時,外籍人士應出示其工作許可證。

3-  當外籍人士前往其經常操作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市連續作業10天或1年內累計為30天時,則其雇主、越南合夥方或非官方組織應向該外籍人士作業省市的勞動廳報備,並檢附其工作可證影本。

20條:施行條文

對先前已取得工作許可證的外籍人士,准予繼續使用而不須辦理新工作許可證之換發手續。

Copyright © 2007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All Rights Reserved. 設為首頁 | 服務條款 | 隱私權政策 | 政策與規則